
北京共享單車新政:不得將公共空間作為存放周轉場所
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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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
原標題:北京共享單車指導意見出臺:不得將公共空間作為車輛存放周轉維修場所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張婷)今日(9月15日)上午,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從北京市交通委獲悉,《北京市鼓勵規范發展共享自行車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正式出臺。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從《指導意見》中獲悉,北京市將對共享自行車實行總量控制,且不發展電動自行車作為共享自行車。在車輛標準方面,投放車輛應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安裝車載衛星定位裝置,不得設置商業廣告。在車輛的使用上,禁止企業向未滿12周歲的兒童提供服務。在車輛停放上,不得將公共空間作為企業車輛存放、周轉和維修場所。
同時,為加強押金及信息安全,《指導意見》提出鼓勵企業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收取押金的企業須在本市開立資金專用賬戶,自覺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及開戶商業銀行監管,實行專款專用。
看點一:正制定停車區設置技術導則
據最新統計,全市已有15家共享自行車企業,投放運營車輛達235萬輛。記者了解到,目前,北京市交通部門正在根據《指導意見》精神,制定《共享自行車系統技術與服務規范》和《自行車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這兩個文件將于近期公布。
其中,《共享自行車系統技術與服務規范》將對共享自行車車輛標準、企業運營和政府監管平臺、信息系統安全等進行全面規范;《自行車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將明確本市自行車停放區的設置要求、設置形式和設施標準。
看點二:不發展電動自行車
為規范車輛投放秩序,《指導意見》提出企業要在本市工商注冊,并向注冊地和投放區主管部門報備,投放規模要與市民短距離出行需求、城市空間承受能力、道路資源與停放設施承載能力相匹配。根據全市非機動車停放管理規劃及停放秩序狀況,進行總量調控,對車輛投放實行動態平衡。各區根據容納量和車輛停放秩序情況,實時調控企業投放數量和節奏。
北京市交通委已于9月7日下發通知,暫停在本市新增投放共享自行車,并組織開展停放秩序整治工作。
另外,綜合考慮騎行安全和停放秩序、道路通行條件、充換電配套設施安全等因素和公共服務等特性,本市不發展電動自行車作為共享自行車。各區和相關管理部門將加大執法和處罰力度,維護城市正常運行秩序。
看點三:不得設置商業廣告
為建立良好的市場秩序,提升企業服務質量,《指導意見》對企業運營服務條件進行了明確。
一是在企業資質方面,企業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在本市工商注冊,并向注冊地和投放區主管部門報備;
二是在周轉場地方面,企業要自有或租用停車場地,滿足車輛周轉與維修需求,不得將公共空間作為企業車輛存放、周轉和維修場所;
三是在車輛標準方面,投放車輛應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安裝車載衛星定位裝置,不得設置商業廣告;
四是經營服務方面,要實行實名制注冊、使用,與承租人簽訂服務協議,加強信息平臺建設,與市級監管與服務信息化平臺對接,在本市開立企業資金專用賬戶,依法依規經營,接受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看點四:應配備相匹配的管理人員
為規范車輛停放秩序,《指導意見》從政府完善基礎設施建設、企業運用先進技術管理手段、落實信用管理制度、承租人遵紀守法等方面提出了措施辦法。
企業要承擔秩序管理的主體責任,根據各區發展規劃制定車輛投放計劃和運營方案,投放數量規模與企業經營管理能力相適應;與各區主管部門簽訂共享自行車管理承諾書,配備與車輛投放規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員,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加快管理技術創新,開發運用電子地圖、電子圍欄等先進手段,規范車輛停放行為;落實承租人信用評價制度,對多次經核實確認的違規違約承租人由企業列入黑名單,共同限制其使用;利用大數據分析,加強對投放車輛的管理,合理安排運營調度和車輛維護,及時回收廢棄和故障車輛;建立完善應急預案,及時處置停放混亂、堆積占道、影響通行等各類突發情況。
承租人要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服務協議約定,做到文明用車、安全騎行、有序停放, 對騎行過程中的違規行為,接受企業的信用約束及管理部門的處罰。
看點五:禁止向未滿12周歲的兒童提供服務
為提升服務保障水平,《指導意見》提出企業投放車輛應滿足安全騎行要求,保障車輛技術狀態良好;配備專業運行維護團隊,做好車輛調度,保持車身整潔,維護停放秩序;提高系統的穩定性可靠性,保障系統正常運行;公示計費標準,實行明碼標價;明確提示安全使用信息,禁止向未滿12周歲的兒童提供服務,為承租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建立投訴服務制度,及時處理各類投訴。(鄰米網絡)
看點六:收押金的企業須在本市開專用賬戶
為加強押金及信息安全,《指導意見》提出鼓勵企業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收取押金的,企業須在本市開立資金專用賬戶,自覺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及開戶商業銀行監管,實行專款專用。
企業要按照國家及本市網絡安全要求,對注冊用戶采取實名制注冊登記,所采集的用戶身份信息應當在中國大陸境內存儲和使用,不得擅自公開、泄露或向他人提供,保護承租人合法權益。(推薦鄰米)
企業退出運營前要向社會公示,退還承租人押金,回收所有投放車輛。
看點七:企業承擔經營與管理主體責任
企業承擔投放車輛經營與管理的主體責任,制定車輛投放計劃和運營方案,投放數量規模與企業經營管理能力相適應;建立車輛管理維護機制,做好現場停放秩序管理和車輛運營調度,及時退出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車輛;加強信息平臺建設,與市級監管與服務平臺完成數據對接;落實信用體系管理要求,規范承租人行為;保證網絡信息與承租人資金安全;處理用戶投訴,接受服務監督等。
責任編輯:郭丹(EK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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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玄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