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被推地鐵軌道 行兇者懷疑被取笑似有精神疾病
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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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一女子被男子推進地鐵軌道
報道稱,2015年2月2日大約8點20分,上述女性安娜?塔爾塔格林納(AnnaTartaglione)。在巴黎附近的羅尼布蘇瓦快速地鐵站站臺,與一位女性朋友聊天。一名男子突然靠近她,用咄咄逼人的語氣說,“他沒有選擇,即使坐牢,他也必須這樣做”。塔爾塔格林納跟朋友走遠,這個男子也追過去,指責她們在背后取笑他。并粗暴地將塔爾塔格林納推向地鐵軌道。幸運的是,在列車到達之前,朋友及時將摔倒在地的她扶起。目睹這一幕的地鐵司機描述稱,當時他正以65公里/小時的速度進站,忽然看到有人朝軌道方向摔倒。他按響了喇叭并緊急剎車。一名目擊者認出了這名39歲的肇事男子。他名叫穆罕默德?扎耶爾(MahmoudeZaier),在事發3天后被逮捕。審訊期間,扎耶爾解釋說,因為塔爾塔格林納嘲笑他,他只是想推她一下,沒有要殺害她。
該男子疑似患有精神疾病曾多次入獄
問詢中發現,扎耶爾在事發時,分辨力發生紊亂,但這并不影響給其定罪。一些接近扎耶爾的人講述說,他16歲輟學,從未參加工作。他還曾向周圍人透露,“聽到了召喚”以及“他討厭女人”。調查顯示,該嫌犯曾5次在精神科就醫,有過4次犯罪記錄,其中一次是因為蓄意謀殺,被判7年監禁。在監獄中,他開始吸食大麻和信奉伊斯蘭教。因為宗教信仰,他拒絕譴責針對“異教徒”的暴力。
那么,精神病人就可以胡作非為,對自己的言行不負責任了嗎?法國警方在問詢中發現,雖然扎耶爾在事發時,分辨力發生紊亂,但這并不影響給其定罪。而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又給如何確定呢?
精神病人刑事責任是指精神障礙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后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將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分為三個階段: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于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第二,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鑒定程序予以確認;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強制醫療。
2.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并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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