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餐者逃單達6萬 只因發生地震顧客全部跑出
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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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因震感強烈 西安一購物中心用餐者逃單達6萬元
8月8日晚,四川九寨溝發生7.0級地震,西安震感明顯,這可把在小寨賽格吃飯的用餐者嚇壞了,有大約40家商家出現單損,未付餐款6萬元左右。有的餐館損失一兩單,有的餐館損失30多單。

一家商家稱,當時吃飯的有33桌,出現震感后,顧客全部跑出,最后只有三桌返回付了錢。

餐館負責人表示,店里未付款有六七千元,不過他也表示能理解,畢竟緊急關頭生命安全第一,但他還是希望食客能返回付款,畢竟餐廳營運是有成本的。
相關法律:
逃單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對于各種逃單現象,逃單成功者不僅違反了《合同法》,也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
相關律師表示,“消費者進入飯店點餐,已經和飯店形成了一種合同關系。你吃了人家的飯,接受了人家的服務,卻沒有支付相應的現金,無論是故意還是無意,都違反了《合同法》。”如果飯店報案,逃單者將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逃單行為擾亂了商家正常的經濟經營秩序,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逃單者處罰。”
緊急避險可免責
當然就事論事,這些顧客的行為其實屬于緊急避險,風險自擔。
從主觀上看,實行緊急避險的目的,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從客觀上看,它是在處于緊急危險的狀態下,不得已采取的以損害較小的合法權益來保全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因此,緊急避險行為不具備犯罪構成。從總體上說,它不僅沒有社會危害性,而且是對社會有利的行為。
民通意見第156條: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從地震導致混亂的情況發生,合同法已經不適用。假如顧客已經支付了餐費,不能索回。顧客沒有支付餐費,不能要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