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件
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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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上午,浙江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平陽縣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平陽法院辦結的溫州某破產企業股東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
“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是最高法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后,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清理案件。期待以此為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提供司法實踐基礎。”溫州中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陳衛國9日告訴澎湃新聞。
據介紹,蔡某系溫州某破產企業股東,經生效裁判文書認定其應對該破產企業214萬余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經調查,蔡某名下的財產,僅在其現職的瑞安市某機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權(實際出資額5800元),另有一輛已報廢的摩托車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從該公司每月收入約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約4000元。蔡某長期患有高血壓和腎臟疾病,醫療費用花銷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讀于某大學,家庭長期入不敷出,確無能力清償巨額債務。
平陽法院副院長張美權介紹,該院于2019年8月12日裁定受理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立案后指定溫州誠達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管理人對外發布債權申報公告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公告后,9月24日平陽法院主持召開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參與表決的債權人共4名。蔡某以宣讀《無不誠信行為承諾書》的方式鄭重承諾,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財產情況外,無其他財產;若有不誠信行為,愿意承擔法律后果,若給債權人造成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最終蔡某提出按1.5%的清償比例即3.2萬余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的方案。同時,蔡某承諾,該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其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于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
在上述債權人會議上,債權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債務人經濟狀況和確認債務人誠信的前提下,經表決通過上述債務集中清理方案,同意為債務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和醫療費,自愿放棄對其剩余債務的追償權,并同意債務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滿3年后,恢復其個人信用。同時明確,自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發現債務人未申報的重大財產,或者存在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逃廢債行為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恢復按照原債務額進行清償。
9月27日,平陽法院簽發對蔡某的行為限制令,并終結對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執行,該案順利辦結。
陳衛國表示,溫州法院先行先試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工作,在現有法律框架內,以債務人誠實信用、債權人公平受償和管理人勤勉履職為基礎,促成債務人取得債權人的諒解并“重獲新生”,對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勵萬眾創業以及完善法院執行退出機制提供了新的路徑。
據了解,溫州市全國率先開展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是我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重要試點。9月5日,溫州中院發布全國首個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的府院聯席會議紀要。9月11日,溫州中院聯合市金融辦通報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工作相關情況,公布溫州中院《關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實施意見》。自全面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工作以來,溫州法院系統已對經過篩選的19件具體案件啟動清理程序。